1. |
漏報營業收入。例如:出口貨物已報關,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。 |
2. |
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、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。 |
3. |
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,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,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。 |
4. |
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,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。 |
5. |
提列各種損費類準備,其累積數已超過法定標準,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轉列收入。但自79年度起,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,如超過各該年度依修正後同法條規定得列的數額,超過部分仍得保留於帳上,免轉列收入,但是,如實際發生呆帳時,應儘先自該保留備抵呆帳項下沖銷。 |
6. |
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。 |
7. |
服務業(如餐廳)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。 |